Deutsche Version sieh unten. 德国宪法,又称基本法(具体为何称基本法,请看我的视频《各国政治制度》)中规定了五条国家制度原则,以确保德国社会福利式的及与宪法绑定的民主政体。 共和原则:宪法第20条第一款,第28条第一款第一句 民主原则:宪法第20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一句,第28条第一款第一句 法制国家原则:宪法第20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第28条第一款第一句 联邦国家原则:宪法第20条第一款,第28条第一款第一句 社会福利国家原则:宪法第20条第一款,第28条第一款第一句 任何依据国家机关法(关于国家各机关运行的法律)及行政管理法(规定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职责的法律)而产生的国家机关行为,必须严格遵守这五项基本原则,否则即为违宪。 德国宪法第79条第三款也明确了这些国家原则的这一特殊意义。 据此条款,这五项基本原则的核心领域不得被改变(永恒条款)。【 德国宪法全文全点此查看 】 一,共和原则:宪法第20条第一款,第28条第一款第一句 共和原则表明,德国不允许存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元首 二,民主原则:宪法第20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一句,第28条第一款第一句 民主原则包含多项元素: 人民主权,第20条第二款第一句。所有国家权力出自人民。意思就是必须永远保持一条不间断的合法链(即任何国家行为都必须能够逐级倒推到人民授权的立法上)。 代表制民主,第20条第二款第二句。即国家权力——即使人民是他们的所有者——并不是由人民直接来行使的,而是由分立的三权机构(立法行政司法)来行使。 有争议的民主,应该防止民主制的自由被积极地用于消除民主制度。 少数服从多数(但同时必须保障小数人的权利)。 选举权(由宪法第28条第一款,第38条保障),确保公开的政治讨论 。 党派系统,由宪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。 【未完待续】 In der Verfassung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, also dem deutschen Grundgesetz (GG) , sind fünf Staatsprinzipien verankert, die der Sicherung der sozialen und verfassungsgebundenen Demokra...